2018年7月,张某受已从江阴某公司离职的鲍某某委托,为其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,并约定收取2000元手续费。后张某委托王某某为鲍某某办理提取公积金的手续。
因鲍某某未能提供加盖原单位“江阴某公司”的《江阴市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》,张某便让王某某伪造一枚“江阴某公司”印章和一份《江阴市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》,并向鲍某某额外收取了400元“工本费”。
后王某某联系他人伪造好了印章和证明,交由鲍某某至江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,提取公积金人民币17000余元。经了解,张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元,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100元。后因江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鲍某某的《江阴市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》系伪造后,王某某自行将人民币1100元退给张某,两人也向公安机关自首。
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、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,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,系共同犯罪。被告人张某、王某某的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,可视为自首,自愿认罪认罚,违法所得已退出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最终,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张某、王某某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法官受访时提醒广大市民,只要符合提取公积金条件的个人均可准备相应材料自行提取;如果材料缺失可前往相关部门补办材料,切勿轻信任何中介称可以帮忙办理,切莫贪图方便,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,最终因小失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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